6月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废止《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据了解,广州市范围的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将从15年改为13年。
据了解,此前在2001年和2002年,广州市政府也曾公布了《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登记上牌满15年的摩托车一律报废,和摩托车报废年限缩短为10年。
广州市其后在路段、分区域、分阶段逐步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其后又在规定路段,设定禁行时段。限摩、禁摩力度、手段逐渐加剧,直到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全面禁摩,其后广州仅有周边地区仍可以驾驶摩托。
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李毅表示,因为当时禁摩是划分了区域的,中心城区虽然禁摩了,但广州的郊区仍有摩托车行驶。该项规章的修订,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摩托车的报废年限缩短了,原规定提出“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满15年的”要报废,而修改之后,则改为“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的,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的”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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