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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9/10 16:08:31 · 阅读 ip属地:山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近日,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已正式印发。现将主要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与原办法的区别

  1、进一步提高出口资质门槛。2013年起,五部委将依据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建设情况和出口规模,对其出口授权数量进行分类管理。

  2、明确自2014年起,未建设境外售后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将不得申请出口资质。

  3、明确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第一类和第二类生产企业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及目标市场后申报。

  4、简化申报材料要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只需提供填报完整的申请表、出口证明材料、本年度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和变动情况。所有材料需报送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请刻录光盘)。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材料。

  5、申报流程变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于9月30日前报至我司。

  二、《通知》与预通知的区别

  1、调整“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相关内容。删除(一)中“获得其他相关国际认证”;修改(三)为“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2、删除申报程序中征求当地质检部门意见的要求。

  3、对“四、资质管理的执行”的“(二)”进行了文字调整。

  4、附件3和附件4中,增加了上年度出口情况一栏。

  《通知》电子版(见附件)已发布在商务部产业司主页(https://cys.mofcom.gov.cn)“政策法规”栏目中。请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我司出口处联系。


  联系人:王音音

  电话:010-65198784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 wangyinyi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2012年9月5日

 

 

 









 

编辑:l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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