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通讯员 石磊)今天,电动车驾驶人宋某在北京二中院的主持下,将1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属,双方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至此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二中院专项调研显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前11个月,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别为68件、69件和52件,分别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15%、13.6%和15%。
2014年数量下降系首都中级法院辖区调整所致,从此类案件所占比例看,有逐年增长态势。
此外,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高,在今年52起案件中,46起案件有当事人伤亡,伤亡率高达88%。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对此,法官解释说,此类案件要参照国家的具体的行业标准进行细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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