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和维权,是每个摩托车企业和消费者都关心的话题,我们从众多消费者投诉中甄选出一些摩托车案例,这些案例都是较具有代表性的,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案例,旨在提醒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要提高意识,多多掌握消费知识,如在双方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应有的权益。
随着又一个3.15的到来,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消费安全的改善要依靠众人的力量,从企业到商家再到消费者,人人有责;企业保障质量,商家诚信推广,消费者敢于维权,才能创造出安全的消费环境。
希望这些摩托车案例或能够起到借鉴与参考作用。
1、安徽:安全消费 保障民生
2011年7月,六安的马女士在某摩托车销售部买了一辆价值5000元的品牌摩托车,在使用半个月后,就出现变速箱漏油、发动困难、前叉偏离、车子行驶不稳定等情况。马女士投诉到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销商同意免费更换发动机和前叉,并给予马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马女士的个案,折射出当前各地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巴中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八:摩托刹车出故障 消费者获赔4800元
2009年1月,巴州区消费者廖先生驾驶某品牌三轮摩托车从巴州区玉山镇驶向午凤乡,在行进途中,摩托车翻于路边,导致廖某受伤,用去医药费等各项开支10700元。经鉴定此事故属刹车失灵导致,廖某在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巴州区西城消委分会,分会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4850元,并将受损摩托车全面修复后交还消费者。
3、南充:新买摩托索赔一万 工商合理调解化民怨
2012年3月1日,家住仪陇县三河镇的徐某向南充市仪陇县立山工商部门投诉称去年11月23日,他在三河镇某摩托车经营户处购买的一辆重庆“劲扬”牌两轮摩托离合有问题,容易“熄火”,要求对方赔偿现金1.02万元,其中包括摩托车购货钱4800元,因离合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自己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3500元。而被投诉的摩托车经营户告诉执法者,购买者徐某所说的摩托车离合问题原因是其驾驶技术造成的,因为徐某告诉他一年要换两次摩托车,加之交通事故没有当时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交通事故是由车“离合”问题引起的,拒绝赔偿。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查验了经营户的相关手续以及徐某购买的摩托车的“车辆合格证”,“三包卡”等手续和徐某提供的驾驶证件,在徐某一直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为确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执法人员把徐某和摩托车经营户请到工商所,对双方耐心地做了思想工作,一方面劝说经营户将心比心,使经营户的态度有所改变,愿意协助解决;另一方面与经营户一道积极与摩托车生产厂家联系,做厂家的工作,最终,摩托车厂家愿意更换一辆同型号发动机的新车,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握手言和。
4、天津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告知不实惹纠纷 助力车主获赔偿
2011年3月,消费者徐女士在某电动车经销处购买一辆价格为2200元的助力车,并未开具正式发票,且当时经营者称其出售的为燃油助力车。3个月后徐女士在骑行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中表明,该车型为“二轮摩托车”,在市区主要道路应禁止,徐女士须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女士随即以未如实告知车型为由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最终无果,投诉到东丽消协。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东丽消协两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电话费、打车费、误工费共计7000元。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消费者认为在购买助力车时,经营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而经营者则强调消费者应具备燃油助力车的基本常识。一是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消保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此案中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二是消费者因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所购商品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应进行赔偿。根据《消保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按此,对消费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经营者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5、辽宁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之六:明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案
2011年4月15日,丹东市元宝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明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经查,明某2010年从河南洛阳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12辆国排放标准的某牌两轮摩托车,在位于元宝区中富街的经销点对外销售。根据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29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21批)[2010]年第133号公告:“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案发时,明某已销售出4辆国排放标准的某牌两轮摩托车,尚有8辆未售。
丹东市元宝区工商局依法责令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荆州:新购摩托车不足两月 转向轴突断车损人伤
近日,消费者曾某在我市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佳劲110 型”摩托车。1 个月后的一天晚上,曾某驾车回家途中,摩托车转向轴突然折断,曾某当即摔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刚买的摩托车怎么会突然失灵呢?会不会是这辆摩托车原本就有质量问题,所以才导致我受伤?如果是这样,厂家就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事发后,曾某万般沮丧和无奈,束手无策,于是拔打了市消委投诉电话。
市消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介入调查。经调查发现,曾某驾驶无重大过错,经销商所销售的该款车辆手续齐全。在促进曾某、经销商和摩托车生产厂家重庆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意见统一后,消委工作人员奔赴武汉检测事故摩托车质量,发现省内暂没有摩托车质量检测权威机构。由于检测费用昂贵,当事人放弃外省检测,恳请消委妥善解决。于是,消委工作人员通过与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多次沟通,反复做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摩托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曾某23500 元。
同时,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厂家和经销商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摩托车过程中有问题能得到及时、便捷的服务。
7、漳州:新买摩托车冒烟 工商调解把车退
漳州新闻网讯,11月30日,何某在云霄城关某摩托车车行购买了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价格8000元,付完车款后车行为何某的新车喷上了字,并安装了一些防护设施。当何某兴高采烈地开着新买的摩托车回家时,却发现摩托车出现冒烟的情况,何某马上开回车行,请车行检查到底什么原因。
经查,摩托车冒烟是线路短路引起的,车行维修人员立即帮何某重新连接,摩托车也能正常行驶。新买的摩托车刚行驶就出现问题,车子到底质量如何呢,何某越想越觉得放心不下,于是找到车行要求退车,并补贴车行400元作为损耗,车行方面不同意。12月6日何某投诉到工商局12315。经过工商人员的调查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摩托车退还车行,由消费者何某补偿车行600元作为安装摩托车的工本费和新车的损耗,车行退还消费者何某的购车款8000元,纠纷调解成功,双方也表示满意。
8、摩托脚蹬板断裂 免费更换用户满意
张先生在四川德阳新世纪摩托车行购得一辆XX摩托车。一天张先生搭乘妻子回家时,摩托车后边左侧脚踏板突然断裂。由于正值春节放假,因此张先生在2月初和妻子一起找到德阳新世纪摩托车维修站提出免费更换脚踏板,但负责人告诉张先生后脚踏板不在保修范围,无法更换?因不属于三包,只有自己购买,价格不贵在100元以内。于是张先生向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315热线网进行了投诉。
XX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决定为用户免费更换损坏的脚蹬 。并就此事做了书面回复,其部分内容如下:"收到相关投诉信息后,我司即与XX销售公司进行联系,与德阳新世纪维修负责人进行了联系,决定为用户免费更换损坏的脚蹬,并与德阳用户张先生联系,将处理方案告知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9、消费误区案例:
2011年11月份,王先生向东明县消协投诉称,他于2011年2月份购买的摩托车后减震器杆断裂,找商家保修,遭到商家拒绝。消协工作人员查看摩托车的保修卡发现,摩托车的保修期限有行驶公里的限制。因王先生的行驶公里数已远远超过规定,因此只能付费维修。
消协提醒:两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而摩托车不仅规定了“三包”的时间期限,还规定了行驶里程数,消费者应注意。
随着“3?.15”宣传越来越深入人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个别消费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对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要积极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保持理性冷静的维权心态,实事求是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