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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之四:解读财税改革方向

2014/3/7 8:59:48 · 阅读 ip属地:未知

  备受关注的财税体制改革,下一步如何推进?

  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副部长张少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给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明确了很重的任务,把财政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三方面主要任务是: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问题。

  “从目前看,我们主要是在前两个方面先起步。”楼继伟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我们把这个作为下一步改革要做的事情,但你要知道,中央与地方职能的划分是一个国家治理的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财政问题。”

  除了“主要任务”,楼继伟还回应了个税起征点、房地产税、消费税等一系列热点话题。

  正研究调整消费税

  在税制改革方面,楼继伟说,今年主要任务是:“营改增”继续进行,同时财政部正研究资源税,还要推进环保税、房地产税的立法,正在研究的是消费税范围和对税率做适当调整。

  对民众关注的消费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目前,中国对烟、酒、化妆品和游艇等14类商品征收消费税。这些商品大致可分为奢侈性消费品、影响生态环境的商品和对健康有害的商品三类。

  “现在还没有调整消费税的条例,只是一些设想。”楼继伟在记者会上说,首先要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物品、奢侈品加税,逐渐从奢侈品变成大众消费品的要减税。

  他还透露一些其他的“可能性”:对烟草,除了在生产环节征收,还可在接近零售的批发环节征收烟草消费税;对油品,除了在出厂环节征收,还可在加油站征收,等等。

  “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

  针对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中国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的话题,楼继伟称,简单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

  “一个人一个月挣5000元钱不多,自己生活还不错,但是一个人挣5000元钱同时还要养一个孩子就很艰难。”楼继伟说。

  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前,中国的个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大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税率。

  所谓综合所得税,楼继伟这么解释:“要把你所有的收入综合计算,同时考虑你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赡养、抚养方面的负担;你有没有再教育的需求,当然这个需求是‘实现的需求’,你说‘有需求’不行,你得交了培训的学费;你有没有住房贷款的按揭,这些可以抵扣。当然,你三套房子可能就不给你抵扣了,你自己基本需求的那一套给你抵扣。”这样一来,个税的公平问题就不只是起征点的问题了。

  针对中国不少家庭离婚、卖房、再结婚,以避免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情况,楼继伟承认这一政策存在缺陷,造成一些人间的悲喜剧,所以简单地提高起征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预算公开之前要先清理”

  而在更为基础性的预算改革方面,楼继伟称,预算正逐步公开。他以“请客进屋要先打扫”为喻,称首先要有个清理的过程。

  “各个部门有各个部门公开上的一些难处……都有一个清理规范的过程。我都理解,而且我们也跟他们一起努力,并不是说有特别大的阻力,而是说怎么做好的问题。”楼继伟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例,“220项专项转移支付都公开,是不是应该先把不合理的削减下来?”

  值得一提的是,3月5日,财政部提交的《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削减专项转移支付数量的目标:由2013年的220个减少到150个左右。

  楼继伟坦言“压这些专项不容易”,“有一些类似的利益调整的问题。”

  据楼继伟介绍,在预算改革上,可以看到今年的预算报告和往年有变化,预算报告把所列的数据做了简化,“详细的是在红色的大本中,有预算表,上面加了很多注解。”

  楼继伟说,这都是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做的改变,一是透明预算,二是审查预算的重点从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刘小兵解释,“审查预算的重点从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意思是,审查预算时更关注钱花得值不值,而不是只看总盘子有多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2014年的财政赤字计划增加到1500亿元,国防费用中央财政支出将增长12.2%,至8082亿元。

  在回应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关系的提问时,楼继伟说,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他强调,赤字占GDP比重还维持在去年水平,是2.1%,并未扩大赤字占GDP的比重。而8082亿元国防费用占中央本级支出的35%,这个比例看起来挺大,但中央本级支出只占全国支出的15%,这个比例太低,就显得国防方面的支出比例大了一点。

  楼继伟解释,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今后要适当集中一些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今后中央支出占比会逐步扩大,国防支出的占比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是35%左右了。

  中国财税改革的三个要点

  (一)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终极目的,或者理想目标应该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

  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应该成为未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或理想目标,也应该成为判定一切财税治理体制改革成败得失的终极标准。具体应用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一终极目的应该注意具体情境的变化。当全社会和所有人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应该高举“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但是,如果己他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况下,则应该高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综观三十多年来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最大的缺憾或许正在这里:总是自居不自觉地将一些具体的财税目的等同于终极财税目的,在诸如聚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等等具体财税目的下,展开财税体制改革实践。结果有目共睹,一方面是财税公平缺失,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财税效率低下,政府财税浪费严重。一句话,背离了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问题就出在这里,很少有人认真对待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的,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的。而且,既没有在全社会和所有人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况下,高举“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也没有在征纳税人之间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况下,高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实践中,不仅几乎忘记了“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而且乐意人为制造或偏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情境,并振振有词地以此作为剥夺少数人权利,伤害大多数人权利的借口或理由。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论了。岂不知,公平与效率根本不可能发生冲突。难道越公平还越没有效率?其实,与效率发生冲突的只是平等,如果一种平等原则违背了公平,这种平等就会背离效率;如果一种平等原则符合公平,它就不会降低效率。众所周知,平等原则由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构成,完全平等原则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分配,不论身份差异有多大,人人应该平等获取。相反,比例平等原则意味着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贡献大小来分配。而且,在人本价值理念下,任何社会不能用比例平等原则代替完全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原则优先于比例平等原则,是一个人权原则。只有对完全平等原则的奉行,才可能接近财税制度的终极目的,才可能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二)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应该是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的

  从征纳税人关系的发生看,纳税人是原生的,征税人是派生的。就是说,没有纳税人则征税人无从谈起。而且,征税人与纳税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是委托人,征税人是代理人,征税人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征税人应该且必须接受纳税人的管束。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无疑派生于纳税人的委托。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有赖于纳税人,征税人的代理活动也应该和必须接受纳税人的授权和监督。就是说,不论是征税的多少,何时征税,向谁征税等等问题需要体现纳税人的意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而且,税款的使用途径、方式等等,也应该体现纳税人的意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一句话,财税体制改革的主导者应该是纳税人,而不是征税人,不是政府。这也是人本人道价值的应有之意,是人道两大原则“将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在财税治理体系中的具体应用。只有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心理规律,才是真正符合人道主义两大原则。毋庸讳言,这两大人道主义原则,在财税治理领域,应该转化为“将纳税人当人看”与“使纳税人成为人”,不仅要把每个纳税人都被当作人、当作最高价值来善待,而且要使每个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为此就需要财税自由,就需要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自己财税意志的体制,也就是纳税人主导的财税体制。

  然而,目前我们的财税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的。这意味着,关于纳税人财税事务的一切决定权都由政府掌握,征多少税,在哪征税,如何征税,以及如何用税,向哪里用税,如何用税等等决定权都由征税人说了算,由政府说了算,具体由政府官员说了算。而且,纳税人对政府财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显然有违人道主义两大原则,既没有“将纳税人当人看”,也无助于“使纳税人成为人”。究其根本,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的滞后,财税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不仅财税权力的授予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财税权力的运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自然,财税体制的效率就不会很高,也就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无法反映和体现每个纳税人的财税意志。坦率地说,要反映和体现每个纳税人的财税意志,唯一且根本的途径就是尽快开启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解决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问题与监督制约问题。事实上,当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最大障碍就在这里。在传统财税治理体制下,长期催生了规模不小的财税特权享有者,也就是所谓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财税特权享有者,完全会出于本部门、本集团、本人的利益考量,阻碍真正具有人本价值趋向的财税体制改革。每年税款将近25%左右用于政府官员的公车、公款消费和公款旅游(这还不算因为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所导致的巨大浪费),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我国政府现在可是“不差钱”的,每年可支配财力除过正常的税收,如果再加上土地出让金、各种行政规费、国有企业利润等等隐形财政收入,早已让其它发达国家都垂涎三尺了。而要改变这种现状,根本说来,就是要还权于纳税人,建设纳税人主导型的财税体制。

  (三)人本价值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一定要遵从人道、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人类文明财税治理的道德原则

  在人本价值理念下的财税体制改革,应该且必须遵从人道、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人类文明财税治理的道德原则为,并逐步实现财税制度性的“嵌入”。既要“将每一个纳税人当人看”,也要“使每个纳税人成为人”。具体说,未来的财税制度,一定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每一个纳税人的财税意志,确立每一个纳税人在财税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还权于纳税人,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全体纳税人财税权力的制度性授予与监督。换句话说,一定要尊重和反映纳税人的财税意志,问税于全体纳税人,保护全体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如前所述,没有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完成。

  财税体制改革或转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民主宪政制度建设,实现财税体制由少数人主导转化为由多数人主导或全体人主导,也就是由政府主导转化为由纳税人主导。这个转变过程或许曲折复杂,甚至要走许多弯路,但根本方向不应改变。没有民主宪政根本制度的建立,就不会有财税权力合法性问题的彻底解决,更不会有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及其全体纳税人利益的制度性保障。民主宪政制度建设是实现财税自由原则的根本途径,也是为了给全体纳税人提供更大更多的财税自由。财税自由是指没有外在强制而能够按照纳税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这不仅体现在财税数量的多少大小方面,更体现在一切财税活动,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纳税人的同意。严格说来,没有纳税人同意的一切财税活动都是不合法的。“无代议士不纳税人”、“未经同意不纳税”,这早已成为人类财税治理的基本原则。

  就人本价值理念下的财税体制改革具体要求而言,未来财税体制改革应该是在财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应该是法治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汇聚纳税人财税意志的。而且,这种财税体制应该是宽严合适的,既能够给予纳税人最大限度的自由,同时又不会伤害其它纳税人的利益。这种财税自由,是每个纳税人创造潜能发挥的根本条件,也是中华民族繁荣兴盛的根本条件。中国财税体制改目前面临的现实挑战就在于,这些人道、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文明财税治理道德原则,至今既没有被全体纳税人接受和认同,也没有实现财税制度性的“嵌入”,甚至依然被有意无意地悬置着,忽视着,躲避着,或者批判着,打压着。就是学术界,对其中的有些关键词,至今仍然噤若寒蝉。

  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人本价值期待就在于,终极目的或理想目标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志在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的财税体制,而且一定要遵从人道、博爱、自由、平等、法治、限度、民主、宪政、人权等人类文明财税治理的道德原则。财税体制规范尽管充满主观性和随意性,可以根据各种理由任意约定,但优良财税体制规范却不能随意制定,只能通过财税体制目的,从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

编辑:l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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