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交警拒绝亮明身份问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在执勤中必须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并且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主动表明执法身份,时间、地点不能当做证明交警执法身份的依据,任何时间、地点都可能会出现假警察招摇撞骗,本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怀疑执勤交警执法身份,要求交警出示执法证件的做法合理合法、并无不妥。在本人强烈要求出示证件时,交警并未随身携带证件,已违反规定。虽然交警随后拿出证件给我看过,但其戴墨镜根本无法辨认执法证件照片是否与交警一致,交警拒绝摘掉墨镜核实身份,更表露出了做贼心虚,最终也没摘下墨镜确认件照片是否与一致。交警在路面上执勤饱受汽车尾气,强光照射的危害,本人同为户外工作者深能体会每天在大街上吸尾气太阳晒的滋味,但并不能作为其拒绝摘掉墨镜核实身份的理由,摘几秒钟墨镜并不会对交警造成任何危害。后来的执勤交警能立即摘下墨镜提供证件照片做比对,难道他不怕紫外线对眼的伤害吗,我确认其执法身份后,立即提供我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配合执法,并无刁难之意。如果之前民警从一开始就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可能这段视频就没有了。
二、关于协勤人员拦截车辆的问题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法律规定中,没有规定交通协管员有权拦截车辆,并且明文规定不得从事该规定以外的其他执法行为,交通协管员检查、拦截车辆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法。
拦截车辆属于交警职务执法行为,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协助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并不代表交通协管员拥有了交警的执法权。事发时,拦截本人车辆的只有协管员一人,交警是随后而来。这种本末倒置的工作,也只有交警自己能够合理解释。
三、关于检查车辆时拔下摩托车钥匙的问题
拔车钥匙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本人没有任何异议,但必须是交警而不是交通协管员,民警拔车钥匙是对当事车辆进行适当的控制,交通协管员拔车钥匙就涉嫌抢夺。
当时,交通协管员在没有交警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夺走本人插在摩托车上的钥匙,在我要求下也未能归还我车钥匙,本人认为这就是在暴力执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中也没有规定,交通协管员有权抢夺扣押车钥匙。是否属于抢劫待我咨询派出所时予以公布。
如果其拥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夺走本人车钥匙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关于本人上传视频初衷
今年是我快速成长的一年,经历了这么多让我意识到民与官沟通的困难,从今年年初咨询交警部门摩托车禁行法律依据以及原因到6月份被交警强拔钥匙开罚单,再到经十路强拔钥匙事件,交警部门与我接触的工作人员都处于一种冷漠回避的态度,好像我的诉请就是在无理取闹。
本以为济南交警能因为我的视频及时修正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看来我错了,生我养我政府并不存在一种包容的姿态接受一件事情。我真心期盼我生活了22年的城市更加美好、更加和谐。
骑车数年交警查车无数,你们执法时对我说的话深深刻在我的脑海里:你好,我是XX交警,请配合检查,停车熄火、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感谢配合,请遵守交通规则。
不知何时交警查车开始不由分说先强拔钥匙了,第一次英雄山拔我钥匙以扣押钥匙为要挟给我开罚单,问遍市中大队,市支队没给我拔钥匙的合理解释,第二次经十路强拔钥匙我还会让你拔的痛快吗?一个拥有全部合法手续的摩托车使用者,是谁给你们的权利,可以让你们如此蹂躏?我们曾经尊敬全国第一的济南交警,发生了什么变故让你们变成这般模样?你们如此在微博公开“澄清”,到真不如听听我们老百姓的心声,听听我们期盼的执法队伍是什么样的,济南交警我的电话15154141083随时为你开通,不知道我能不能代表济南几十万合法摩托车使用者,向你请愿!
五、历下交警微博“狡辩”的感想
交警查车,老百姓要求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本属正常,结果却演化成一次争议事件,把小事变成了大事,把一次正常执法变成了一起警民对抗事件。
现实中,执法者往往被认为是强势一方,很多时候普通百姓都会让其三分。久而久之,个别执法者养成了骄纵的执法习气,认为手中的权力比法律还大,对他人正当的权利主张很不适应。一旦遇到公民严厉地提出权利要求,就会认为是在“抗法”,动用手中权力打压。这起事件中,本人要求交警出示证件完全正当,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执法者必须出示职务证明,否则无权执法。这一点在行政法以及警察执法的制度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说,这起事件是警察违规甚至违法在先,对违规乃至违法执法,公民当然有权自救。
对交警为何不出示证件的质疑,历下交警却一再狡辩,警服就是证明。对,这么说是没错,但不充分。警察中有便衣,也有身着制服执法的,但按规定,警察在外执勤必须出示证件。换句话说,对警察执法而言,穿不穿制服不是必要条件,但出示证件却是必要条件。所以警方的解释显然不成立。
总之,这起事件说小了是一次执法误会,说大了是警察违规执法导致警民冲突,责任在警方,而不在本人。作为执法机关,更多地应该反躬自省,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堂堂正正,是否留下各种口实。从这一点看,政府确实应当对历下交警的狡辩做出重新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