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电动自行车行业“和谐发展之路”及其产品技术路线的再思考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道路环境与交通设施(包括非机动车道)也将不断完善,交通管理措施与管理方法及理念上也在更新,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亦将进一步提高,那么,我们在具备“有效保障交通安全”之前提条件下,能否将涉及产品实用性能的相关指标再予以适当放宽呢?而这也是广泛消费者所期待的,尤其对于更多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老百姓而言,电动自行车乃他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更与他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可见,就现阶段基本国情、民情而言,电动自行车不仅仅是“公益性”产品,更是民生产品。因此,对于“新国标之修订”及其相关指标的确定,本着“科学严谨,并兼顾产品的安全性、实用性与广泛性”来综合考量,或更趋于合理性、也更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预期诉求)。
可是,限于当前的实际情况,诸如:“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的确立,或是出于“各方利益”如何来平衡与协调;或是源于如何使各方利益更趋于“最大公约数”来统筹考虑。故此,欲使“新国标修订框架”在短期内再作出较大调整之可能性甚微。试想,一个标准修订了13年才有了今天的结果,况且,“四部委”或根据现阶段国情、并经过相当长时间研究协调(权衡利弊)方达成的共识,而就“为何能够达成如此共识”其本身,或乃“具有中国特色”之国情的一部分,则与“诸多主客观因素”密切相关。故而,更不是以我们的意志所能够转移的,至于它的“利弊得失”则有待于实践检验(时间或能够说明问题),其“功过是非”亦有待于若干年后、而由后来者评述。但就现阶段国情而言,这或许是“统筹平衡各方利益”、以促成“新国标”尽快出台,可谓不得不选择的一种“折中方案”,仅此而已。
当然,就专业技术角度、且相对客观地讲,基于目前电动自行车行业现状与现有技术条件而言,近乎苛刻的“新国标修订框架”及其相关要求,它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来讲,所面临的挑战乃可谓是巨大的。因此,如何来适应当前产业政策的调整与变化,乃电动自行车行业及其相关企业不得不深入思考之问题。为此,我们不妨就“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给予更为切合实际的合理解读,其目的或在于,这不仅仅只是为了如何能够适应“新国标(新六条)”相关条款要求,以赢得“相对和谐”的产业发展(行业生存)环境;更是为了探究:如何通过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寻求技术上的突破)、来合理规避“新六条”及其相关指标的过度限制,以期大幅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进而能够充分满足更广泛消费者(用户)的实际需求。诸如,我们或可以重新考虑并选择“更适合中国国情、且更切合实用”的产品技术路线,来进一步发掘市场潜能,并注重于“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以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继而拉动“产销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不妨就“新国标修订框架(新六条)”给予更为切合实际的合理解读,其目的或在于,这不仅仅只是为了如何能够适应“新国标(新六条)”相关条款要求,以赢得“相对和谐”的产业发展(行业生存)环境;更是为了探究:如何通过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寻求技术上的突破)、来合理规避“新六条”及其相关指标的过度限制,以期大幅提升产品的实用性能,进而能够充分满足更广泛消费者(用户)的实际需求。诸如,我们或可以重新考虑并选择“更适合中国国情、且更切合实用”的产品技术路线,来进一步发掘市场潜能,并注重于“新兴市场”的更充分开发、以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继而拉动“产销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如何来合理解读“新六条”给予目前电动自行车之产品定义,它与“现行老国标”相对照,或实际上已发生了一些实质性变化。比如,在现行老国标(1999年标准)中,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可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可见,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或表示“电力驱动”仅作为辅助动力,而“人力骑行”仍作为主要动力来源;或就是说,“以人力驱动为主、电助动为辅”乃作为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那么,与此相对照,“新国标(新六条)”规定:在“保留骑行功能”的同时、可取消“电助动”要求。而就此变化,它或许仅是针对于“采用脚踏控制模式(俗称:脚踏来电)”之产品所提出来的。但同时,或也传递出这样的讯息:首先,就“保留骑行功能的同时、可取消电助动要求”来讲,它对于目前普遍采用“转把操控方式”之产品、则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而“保留骑行功能”,它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标志性特征”,用于定义产品为“非机动车属性”而已。再者,鉴于“保留骑行功能”仅与定义产品属性有关、而“取消电助动要求”也并不影响产品定义,故此,“新六条”并未排除:“电力驱动”乃可以作为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主要功能特征,至少没有明确否认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