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店里说可以开13年的新摩托车,车管所说开不了9年呢?我当然要投诉。”2月13日,经过永康12315的调解,永康车主吕先生获车商补偿500元,成为永康市新买摩托车报废年限“缩水”投诉后成功维权第一人。
新买摩托车行驶证有效期“缩水”超4年
吕先生,今年48岁,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人,因为做装潢生意,经常需要开摩托车。
2014年11月17日,吕先生到永康市一家摩托车行,花5350元买了一辆名牌两轮摩托车。由于他是该店的老顾客,车行还赠送他一个头盔、一件雨衣、一根行李带。
不久,吕先生开着这辆新摩托车到永康车管所上牌,等他拿到行驶证之后,他发现行驶证上标注的日期有些不一样。
“注册日期是2014年11月17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吕先生说,别人的行驶证有效期是13年,而他的连9年都不到,两者相差4年零3个月还不止。
这到底是咋回事?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两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是13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具体到吕先生的这辆两轮摩托车,出厂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去年11月上牌照时离出厂日期早已超出2年了,所以强制报废时间要按照出厂日期计算,不是按照上牌照日期计算,即要从2010年7月26日开始计算往后推13年,行驶证的有效期就“缩水”4年多,实际使用时间不足9年了。
车行宣传有过失,补偿车主500元
听了永康车管所的解释,吕先生才知道自己买了辆“早产车”,回想起购车当日,该车是标“特价车”的,店员口头还讲过“这是最后一辆,这辆车可以开13年”的话,就回车行理论。
车行表示,现在国家政策变了,他们也不知道,按照以前的“老皇历”,所有摩托车是从上牌之日起计算,有13年可以使用的。
出了此事谁担责?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2月12日,吕先生投诉到当地12315,要求车行承担该车少开4年多时间的损失1500元(购车款5350元除以13年,再乘以4,结果是1646元)。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根据我国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车行在销售库存多年的摩托车时,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准确,想当然地向消费者宣称可以使用13年,但是实际使用期限不到9年,可以视为车行主观上无故意,但客观上存在过失,应该对消费者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补偿的金额也不宜过高,因为“一辆摩托车可以开13年”,只能说是理论上的车辆使用年限,现实生活中真正能够使用13年的摩托车并不多,而且车辆的折旧费每年也有差异。最后经过协商,车行同意补偿吕先生500元。2月13日,吕先生到车行拿到了这笔补偿款。
价格特别便宜的机动车要谨慎购买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购买机动车时,除了关注性价比外,还要关注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新规定新变化,特别要注意机动车的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和强制报废年限,不要轻信商家的一面之词,有疑问时可以咨询相关主管部门。此外,对“出生”太早、库存太久、价格特别便宜的机动车,要谨慎购买。购买机动车后,消费者要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延期办理的,有可能导致强制报废年限按照车辆“生日”计算,使实际使用年限“缩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