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二手摩托车,多次辗转买卖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许某将司机翟某、实际车主李某和登记车主乔某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2年2月24日7时,被告翟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中站区怡光路十五中北侧与原告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翟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调查发现,该肇事两轮摩托车是在2006年3月由韩某购买并登记在被告乔某名下。2011年9月韩某将该车卖给赵某,赵某又于同年10月卖给被告李某。其间多次交易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和乔某分别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翟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翟某、李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911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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