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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奔的“摩托车”

2015/6/30 12:37:54 · 阅读 ip属地:山西

  在拥挤的城市道路上,车身轻巧、方便快捷的两轮电动车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但很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两轮电动车,并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是两个轮子的“摩托车”。今年4月23日,因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伤行人,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该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观点1+1】

  @风开季节:对电动“摩托车”的界定游离于自行车及机动车之外,属于相关部门监管的真空地带,出现乱象是迟早的事。笔者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重视起来,让血的教训少些、更少些。

  @宿松何晓:毋庸置疑,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伤了人,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交管部门应对电动“摩托车”加强监管,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海东小子:支持法院的判决。既然李某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亟待相关部门加以规范。有些人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便不注意自己的驾驶行为,出了交通事故则想以非机动车为由逃避处罚。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告诉人们:驾驶电动车同样要注意交通安全,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文静1078:不少城市的交管部门对电动“摩托车”的管理不够严格。时间长了,就会出现由电动“摩托车”引发的各种乱象和道路安全隐患。所以,我觉得电动“摩托车”应该被取缔。

  @乐木可乐:现在的电动车还能叫电动车吗?这些车跑得甚至比摩托车还快,在马路上行驶很危险!相关部门应该严格规定电动车的生产标准!

  @天真如此浪漫:建议应该让电动“摩托车”上牌照,但手续不能特别烦琐。

  @蔡甸王启东:相关部门对电动“摩托车”的监管能否参照摩托车的管理方式呢?让车主上牌照,买交强险,驾驶人也得拿到相应的驾照才行。

  @胜平王大头:法院对电动“摩托车”撞伤行人判刑之后,我们希望政府和交管部门能以此为契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特别要向公众展示各种因电动“摩托车”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引导公众增强遵守交通法规、培养文明驾驶习惯的意识。

  @芳心云天:支持法院对电动“摩托车”撞伤行人判刑的判决,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从源头抓起,消除安全隐患,责令厂家修改设计方案,将车速调控到安全行驶的范围内;车主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限速行驶。

  @生活不是买卖:电动“摩托车”没有错,错的是人!现在,不少人开着电动“摩托车”,就像是舒马赫一样“威风”,横冲直撞,招摇过市,这样下去不出事才怪呢!所以,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对车主和行人都是好事!

 

编辑:lao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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